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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梗:外星人 圓,"小"百合,鯉魚王,具足蟲

p.s偶像


  • 娛樂界的偶像:藝人的類型或取向之一,多指以個人魅力獲取人氣的藝人,該概念最初起源於日本。各地依文化差異而有不同的定義。
  • 《偶像系列》(英語:Idol),源於英國的歌手選秀實境系列節目。在世界各地有著多個授權製播的版本,例如美國的 《美國偶像》、中國大陸的《中國夢之聲》等。

偶像(日語:アイドル aidoru */?)是日本藝人的類型之一,語源自英語「idol」,為和製英語。該詞在日語原指「被崇拜的人或事」、「被仰慕的」、「擁有狂熱追求者的人」;而在日本娛樂業界中,主要是指「與粉絲共享成長過程,存在本身就是一種魅力的人物」,特色是全面打造自己的形象,在歌唱、舞蹈、戲劇、搞笑等眾多領域展開活動。相對於最重視外表的模特兒,偶像的外表並不一定要非常出類拔萃,反而是比較容易親近的存在。另一方面,因為非常追求內在的「華麗」和個人魅力,一流的偶像與粉絲之間可以說有著若離若即的關係。

概述

在日本演藝圈,「偶像」的含義是指在其成長過程中與粉絲分享,並在舞台上活躍著有著獨特魅力的人。如果說相比於「存在本身的魅力」而言,主要的職業能力體現在音樂上的話,這種人不會被分類為「偶像」,而是會被稱為「藝術家」(アーティスト / artist;此詞偏向指一般藝人)或者是「音樂人」(ミュージシャン / musician)。但是,根據個人以及所屬事務所的意願而改變所屬的範疇也是可能的,所以這幾種職業之間的區別比較曖昧。因此,雖然本人自稱為「藝術家」,但被分到偶像這個範疇的情況也是存在的。

以前社會的主流是,在20多歲的時候辭去偶像的工作,轉身成為「藝術家」或「演員」。但是在2000年以後,這種情況發生了轉變。本人在30歲以後仍然能夠繼續新的挑戰,繼續作為偶像,將自己的成長過程和個人魅力分享給大家。這種情況也漸漸被大眾所認可。

日本型偶像的誕生

日本所指的「偶像」,最初主要用於稱呼日本國外的藝人,日本國內的有人氣的藝人一般被稱為「明星」(スター / star)。

二戰期間,明日待子成為了激勵戰士的一名偶像。

在電視還沒有普及的時代,主要的娛樂產業還是電影。也因此,「明星」大部分場合都是指電影演員;特別是加山雄三、吉永小百合、濱田光夫等人,被稱為「青春明星」。在美空雲雀和吉永小百合的時代,美空雲雀加上江利智惠美和雪村泉的組合「三人娘」還有中尾mie,伊東yukari及園mari組成的「spark3人娘」之類的組合都獲得了很大人氣。

但是在1960年代,隨著電影產業的衰退以及電視時代的正式到來,帶來的是group sounds的熱潮。在這過程中,和「明星」一起,「偶像」這個稱呼也漸漸被廣泛使用。

到了1970年,具有青澀而又可愛,貼近生活等特點的「偶像」形象出現了。這時候出現的「偶像」體現的是一個日本的獨特的審美意識。同時,隨著1968年CBS索尼的創立,一直以來唱片公司把樂曲製作交給自己專屬作家的模式也發生了改變。隨著無所屬作家們的活躍,「偶像歌謠」也漸漸繁榮。

民族學者柳田國男是這樣描述至今為止的女性偶像產業的繁盛的:原本相較於男性,女性就擁有「敏感」「細膩」的特徵,在此基礎上,又擁有一種獨特的力量,能夠傳遞出生命的力量,連接通往幸福的道路。也因此,日本偶像產業的繁榮期,和經濟的繁榮蕭條能夠完全保持一致。

偶像團體

秋元康可說是日本女性偶像團體的始作俑者[來源請求]。1985年他成立小貓俱樂部,以流動的團員、未成年女性、鄰家女孩的形象、以及《不要脫人家的水手服啦》的大膽歌詞爆紅。2005年又以AKB48結合現代網路行銷成為日本最成功的偶像團體。

工作環境

小型事務所

曾在學生時代以地下偶像活動的原宿眠眠,平日要上課,課後前往表演,大約晚上11點才能回家,週末則從上午9點到晚上11點在live house演出。她即使是感冒生病也不能停止表演,她的經紀人要求學生為了演出而向學校請假。有的偶像合約明確記載禁止戀愛、若寄宿朋友家須報備。前述原宿眠眠所屬的團體不能和粉絲有實際上的聯絡往來,這樣會讓其他粉絲幻滅,必須公平對待所有粉絲,粉絲們才不用擔心會輸給別人,原宿眠眠稱很多女孩與御宅族來往,曝光後被開除。

「日本演藝人士權利協會」共同代表理事、偶像團體製作人河西邦剛律師表示,偶像簽約時通常只有十多歲,很難明白合約上的意思,就算由父母代為閱讀,資方也很容易用「這是演藝圈的常態」搪塞。原宿眠眠所在團體的部分成員以參加社團活動的心態看待,沒有在工作的意識,表演也完全沒有收入,只補助低於實際花費的交通費。有些事務所禁止偶像之間交換聯絡方式,以防形成勞工的團體意識。條件嚴苛的合約往往規定1~3年內不能辭職,否則須支付100~200萬的違約金。若合約允許,許多偶像在第一年就因為工作太辛苦而離開。有偶像在契約紛爭時諮詢勞動基準監察署,政府回答「不清楚演藝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契約,因此無法受理」;雖然法院大多認定演藝契約是勞動契約,但程序繁瑣。2018年,16歲的偶像大本萌景自殺身亡,家人認為是因為公司的合約壓榨、職權騷擾和過度勞動,他生前每月工作超過20天,每天最少做10小時,而月薪僅三萬五千日圓。

有些地下偶像事務所原本經營酒店,以管理陪酒女郎的方式管理偶像,性騷擾接連發生。若是中小型的事務所,認真經營且不壓榨偶像,基本上無法獲利。

也曾有男偶像咨詢河西律師受到暴力對待的問題,例如被事務所的老闆拳打腳踢。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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