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擁有絕對“所有權”的NFT為何既能被盜又會侵權?

以加密、確權、永久保存、獨一無二等為標籤的NFT,4月以來遭遇了一連串負面事件。

4月1日,周傑倫擁有的NFT被盜,引發了一番輿論風波;4與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NFT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這也被稱為國內NFT第一案。

在NFT問世之初,由於其區塊鏈屬性帶來的可追溯性和公開交易等特點,NFT的持有者被認為對NFT作品有著公開而明確的所有權,再加上NFT本身的唯一性特點,這也成為了NFT屢屢和收藏品聯繫在一起並炒出天價的原因之一,有很多人看好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應用。

貝殼財經記者梳理NFT相關失竊以及侵權事件發現,黑客可以不用理會NFT在技術上的種種特性,而通過釣魚網站等“社會工程學”方式盜取NFT作品並堂而皇之地賣出;另一方面,作為被寄以厚望的確權技術,在國內的此次判例中,NFT數字作品本身卻被法院判定存在侵權。

“對於NFT發行方來說,需要提高法律意識,對侵權行為造成惡果需要有敬畏之心。”女媧NVWA數字藏品電商平台執行副總裁週新健在接受貝殼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鏈上鍊下數據的映射是目前區塊鏈技術難以解決的一個痛點,用戶在購買或投資NFT藏品的時候還是要擦亮眼睛,通過各方渠道進行甄別。雖然NFT仍具有源頭造假的局限性,但是NFT是目前實體資產或藝術品等數字化的最佳形式,在促進藝術品等的流通上,有很廣泛的接受度。”

號稱擁有絕對「所有權」的NFT為何既能被盜又會侵權?

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 (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公眾號)

國內NFT侵權“第一案” :明確NFT交易行為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

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並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台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這在國內NFT行業尚屬首次,在當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此次案例對NFT以及NFT數字作品的性質、NFT交易模式下的行為界定、NFT數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屬性以及責任認定停止侵權的承擔方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並形成了相應的司法審查標準。

根據該案原告奇策公司的敘述,在被告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戶鑄造並發布漫畫家馬千裡創造的“我不是胖虎”的動漫形像中“胖虎打疫苗” 的NFT,售價899元,NFT作品甚至在右下角還帶有作者的微博水印。奇策公司表示,馬千裡已將“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著作權獨家授權給該公司。

那麼,為何被告“元宇宙”平台上還會出現馬千裡的“胖虎打疫苗”形象NFT呢?

對此,被告的科技公司解釋稱,其平台是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戶自行上傳,平台只有事後審查義務,並辯稱平台無需承擔責任,已經將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通知-刪除義務,所以也沒有停止侵權的必要性,而且“平台也沒有義務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鍊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貝殼財經記者發現,目前國內外有多家平台都支持用戶自己鑄造、上傳NFT作品。大多數平台鑄造NFT的具體方式是要求用戶將圖片、3D模型等素材上傳至平台,並支付一定費用即可“上鍊”。成為NFT作品後,國外可以自由設定價格並進行交易,國內由於監管問題相對較嚴,一些平台的NFT數字藏品暫時無法交易,只能購買。

需要注意的是,NFT上傳的過程中是用戶自己尋找相關素材進行“上鍊”的,此時,如何防止用戶抄襲他人藝術作品鑄造NFT就成了一大問題。

週新健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胖虎打疫苗案件對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戶原創內容)平台敲響了警鐘,如何去限制用戶抄襲或者乾脆拿盜版作品進行發售、如何通過人工或者技術手段對UGC的作品進行審核是平台需要去解決的問題。同時,對於NFT發行方來說,需要提高法律意識,對侵權行為造成惡果需要有敬畏之心。

杭州互聯網法院表示,NFT本質上是一張權益憑證,每一個數字作品都具有被標記的唯一身份。而NFT是一把驗證某件作品的載體是否為原件或正本的“鑰匙”,“NFT數字作品交易中的上傳行為以及銷售行為過程包含對該數字作品的複制、出售和信息網絡傳播三方面行為,NFT數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徵,所以NFT交易行為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

在此次判決中,法院明確了NFT平台的責任:NFT數字作品交易平台不僅需要履行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還應當建立一套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對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權方面做初步審查。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台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台,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事實上,這一判例也為NFT平台日後的對用戶上傳作品的版權審核做出了指導。

週新建告訴記者,在女媧NVWA平台上面發行的作品,“如果項目方是代理公司,我們會對發行方是否具有相應的授權進行審核,如果項目方是IP原創方,我們同樣會進行背景調查。合同裡我們會有要求項目方具有IP發行數字藏品的授權以及保證版權的真實性的條款,並附帶相應的違約責任。”

NFT侵權被盜並非個案?

貝殼財經記者發現,由於國外不少NFT作品均賣出了相對昂貴的價格,NFT交易、拍賣平台以及參與NFT交易的玩家近幾年逐漸增多。

如2021年12月,NFT交易平台Nifty Gateway推出的一個名為《合併》的藝術作品賣出了9180萬美元(約5.85億元人民幣)。Nifty Gateway在官網介紹中表示,在NFT作品的拍賣中,創作者保留對其作品的控制權,同時,創作者在二級市場物品的銷售中可以“自己選擇”版稅,這是現代歷史上的一個革命性概念。

但在昂貴的售價之下,不少NFT作品為了賣出高價,直接剽竊了他人的創意,並引發了一系列糾紛。貝殼財經記者搜索發現,實際上在國內首例NFT案件爆發之前,國外早已有起訴NFT作品侵權的案例。如奢侈品品牌愛馬仕就曾向紐約聯邦法院起訴,原因是藝術家梅森·羅斯柴爾德製作的NFT與愛馬仕經典Birkin 鉑金包外觀幾乎一致,而該藝術家首個賣出的NFT價值約人民幣25萬元,甚至貴過原版愛馬仕包。

那麼,這些交易平台如何界定上傳的NFT作品是否涉及抄襲呢?週新健告訴記者,將他人藝術品作為藍圖進行二次創作是否涉及抄襲確實有很多主觀判斷的因素在裡面,“在國外也有個UGC的平台TeaSpring將抄襲和原創在創作說明上做了明確的說明,比如對色彩、構圖、作品構成元素等的大幅度調整均不算做抄襲。總而言之,如果二次創作加入了創作者的創新性在原作品上,原則上不算侵權。”

不過,他也表示,鏈上鍊下數據的映射是目前區塊鏈技術難以解決的一個痛點,“用戶在購買或投資NFT藏品的時候還是要擦亮眼睛,通過各方渠道進行甄別。雖然NFT仍具有源頭造假的局限性,但是NFT是目前實體資產或藝術品等數字化的最佳形式,在促進藝術品等的流通上,有很廣泛的接受度。”

實際上,除了侵權之外,NFT還發生了不少起被盜事件。如今年4月1日晚,周傑倫在社交平台表示其擁有的編號BAYC #3738的“無聊猿”NFT產品慘遭釣魚網站盜取,並迅速被盜竊者掛到交易平台上拍賣了出去。

無獨有偶,今年年初,得克薩斯州一家鐵礦石公司的CEO蒂莫西(Timothy McKimmy)發現其持有的編號#3475的無聊猿NFT被盜,盜竊者在OpenSea交易平台上以99EHT的價格轉售了該NFT,蒂莫西由此在得克薩斯州聯邦法院對OpenSea交易平台提起了訴訟。

在技術上,如果想要直接攻擊NFT的業務體系難於登天,貝殼財經記者註冊以太坊賬號發現,在NFT平台上不需要賬戶名和密碼,用戶只要記住相應秘鑰或者助記詞就可以進行登錄,黑客若想直接暴力破解該秘鑰幾乎不可能,但通過非IT手段如通過詐騙和誘導,卻有可能讓NFT持有者自己交出秘鑰,黑客便可使用偷取到的賬號將NFT作品“轉贈”給自己的錢包地址,然後再堂而皇之地公開拍賣從而賺取利潤。

有區塊鏈從業者統計,目前此類詐騙方式包括發送假交易鏈接、誘導用戶發送助記詞、建立釣魚網站等方式,“想要NFT不被盜取,只有一種方式,就是不要洩露私鑰或助記詞,不論對方採用何種方式誘導,此外,要仔細甄別自己進入的網站是否為交易網站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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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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